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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