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公法,最重匿藏他邦逃人之罚。而待中国不然。中国罪犯逃至他国地界者,务为蔽护。官府百索不得。如去年粤东一犯,逃在香港,又犯西律,监禁狱中。委员往索,多方阻勒。犹曰于彼亦有案件也。其他之罪大恶极,必不可恕者,一至其地,若无事之人,毫无忌惮。如昔年奉旨严拿之某犯,逃在新加坡,公然戴已革之顶,插身官场,干预公事。此尤无忌惮之至者矣。
所以然者,当中英前届换约之日,未将此条切实更定,至今得以藉口。夫中西文法不同,往往同一语言,轻重互异。立约之时,苟不悉心细绎,一字含浑,他日即受牵制。即如中英和约第二十一条载: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等语。细绎和约原文曰:逃在香港,则出港一切,如南洋各埠,皆不在此约矣。曰:潜住英国船中,其洋文亦专指在港之英船而言。则出港一步,其他英船亦不在此约矣。当立约之日,以交涉只有香港一地,故如此立言。今也租界日辟,南洋各岛,尤为逋逃渊薮。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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