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原兄:
你的“裙要长过裤”的提议,我当然赞同,即可请你编入民国新礼的草案里。但我们在这里应当声明一句,这条礼的制定乃是从趣味(这两个字或者有点语病,因为心理学家怕要把它定为“味觉”)上着眼,并不志在“挽靡习”。我在《妇女周报》及《妇女杂志》上看见什么教育会联合会的一件议决案,主张女生“应依章一律着用制服”,至于制服则“袖必齐腕,裙必及胫”,一眼看去与我们的新礼颇有阳虎貌似孔子之概,实际上却截然不同。原案全文皆佳,今只能节录其一部分于后:
我的意思,衣服之用是蔽体即以彰身的,所以美与实用一样的要注意。有些地方露了,有些地方藏了,都是以彰身体之美;若是或藏或露,反而损美的,便无足取了。裙下无论露出一只裤脚两只裤脚,总是没有什么好看,自然应在纠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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