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七年本校开始征集歌谣,简章上规定入选歌谣的资格,其三是“征夫野老游女怨妇之辞,不涉淫亵而自然成趣者”。十一年发行《歌谣周刊》,改定章程,第四条寄稿人注意事项之四云,“歌谣性质并无限制;即语涉迷信或猥亵者亦有研究之价值,当一并录寄,不必先由寄稿者加以甄择。”在发刊词中亦特别声明,“我们希望投稿者……尽量的录寄,因为在学术上是无所谓卑猥或粗鄙的。”但是结果还是如此,这一年内我们仍旧得不到这种难得的东西。
据王礼锡先生在《安福歌谣的研究》(《歌谣周刊》二二号转录)上说,家庭中传说经过了一次选择,“所以发于男女之情的,简直没有听过。”这当然也是一种原因,但我想更重要的总是由于纪录者的过于拘谨。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想略加讨论,希望于歌谣采集的前途或者有一点用处。
什么是猥亵的歌谣?这个似乎简单的疑问,却并不容易简单地回答。笼统地讲一句,可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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