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尝言之矣:事实之偶发的、孤立的、断灭的皆非史的范围。然则凡属史的范围之事实,必其于横的方面最少亦与他事实有若干之联带关系,于纵的方面最少亦为前事实一部分之果,或为后事实一部分之因。是故善治史者不徒致力于各个之事实,而最要着眼于事实与事实之间,此则论次之功也。
史迹有以数千年或数百年为起讫者。其迹每度之发生恒在若有意识若无意识之间,并不见其有何等公共一贯之目的,及综若干年之波澜起伏而观之,则俨然若有所谓民族意力者在其背后。治史者遇此等事,宜将千百年间若断若续之迹认为筋摇脉注之一全案,不容以枝枝节节求也。例如我族对于苗蛮族之史迹,自黄帝战蚩尤、尧舜分背三苗以来,中间经楚庄蹻之开夜郎、汉武帝通西南夷、马援诸葛亮南征、唐之于六诏、宋之于侬智高……等事,直至清雍乾间之改土归流,咸同间之再平苗讨杜文秀,前后凡五千年,此问题殆将完全解决。对于羌、回族之史迹,自成汤氐羌来享、武王徵师羌髳以来,中间经晋之五凉、宋之西夏……等等,直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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