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士之论荆公,大率以之与掊克聚敛之臣同视,此大谬也。公之事业,诚强半在理财。然其理财也,其目的非徒在增国帑之岁入而已,实欲苏国民之困而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为国家政费,故发达国民经济,实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也。而其所立诸法,则于此两者皆有关系者也。故不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者,公所创立之财政机关也。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二月,遂设立此司。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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