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局,各省委、自治区党委:
今年十一月间毛泽东同志在杭州和天津分别同十四个省委书记和内蒙自治区党委书记共同商定的十七条,中央认为应当于一月十日中央召集的有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参加的会议上,加以确定,以便纳入一九五六年的计划,认真开始实行。为此目的,请你们于接电后即召集所属各地委书记和一部分县委书记详细研究一下:(甲)究竟是否全部可以实现,还是有一部分不能实现,实现的根据是否每条都是充分的;(乙)除了十七条以外,是否还有增加(只要是可行的,可以增加);(丙)你们是否准备立即纳入你们的一九五六年计划内开始实行。以上各点,请你们于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以前研究完毕,准备意见。
十七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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