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六月四日)
一
少奇同志:
此件[2]看过,很好,很有用。有些修改,请再酌。说富农的部分长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则说得不大适当,故删去一大部。加上一九四六年以后一段经验,借以纠正一部分同志已经有了的一种错觉,说过去的“左”倾错误是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土地法大纲》[3]上规定了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原故。如果没有这段说明,则不能纠正此种错觉。
所谓生产力,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亦称生产手段)两部分。所谓生产资料,在农村中,首先是土地,其次是农具、牲畜、房屋[4]等。粮食是农民利用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我们将从地主手里没收的粮食亦和其他被没收的东西列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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