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
(一)兹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一件发给你们,请印发到县委和区委。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这个决议草案可以在党内刊物上发表,但不要在党外报刊上发表,因为还是草案。(二)这个草案比十月间发给一些同志带回去的草案有了一些修改,请将十月草案收回作废。
中央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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