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林罗刘[1],并东北局:
辰寝电[2]悉。
(一)嗣后凡有借有还之协定,只要有可能,你们尽可订立。但须将要求详情事前报告中央审查批准,事后将经营结果及偿还情形报告中央审核。
(二)事前不经批准事后又不报告经营结果及偿还情形,则是不许可的。
(三)除武器总清单由林罗刘速报中央外,过去一切商业性协定之详细内容及经营和偿还情形,望东北局补报中央。你们过去为什么对于这样重要的外交行动采取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态度,亦须对中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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