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七年九月六日)
中工委:
申微电[2]悉。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外界亦很难找出理由反对此种公平办法,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将农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林、水利平均分配,而且要将地主、富农两阶级多余的粮食、耕牛、农具、房屋及其他财富拿出来,适当地分配给农民中缺乏这些东西的人们,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大规模的森林及水利工程不能分配者,由政府管理。此外,同意即由土地会议通过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解放区政府的建议。同时,起草一个党内决议,由中央公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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