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制
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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