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制
和帝永元三年,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缣,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以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
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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