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哲宗元祐六年八月癸巳尽其月
八月癸巳,新差提点河东路刑狱陈次升仍旧为刑部员外郎。(初二日除河东宪,今复为刑外。)
中书舍人孙升言:「左朝议大夫王彭除刑部郎中。按彭旧为刑部郎中日,御史林旦言其闺门不肃,缘此请外。人材如此,何以当中臺之妙选。」诏彭知絳州。
三省言:「京西路財用支费不足,元祐四年十一月尝诏转运、提刑司共相度分拨场务钱二十万贯给本路,至今分拨未粮【一】。今将应奉陵寢之费会计约二十万贯。」诏陵寢支费钱粮物帛等,令京西两路提刑司将朝廷封桩钱物逐旋支拨与河南府支用,不得将不缘陵寢別作名目支使。如违,科违制之罪,不理去官赦降原减。其元祐四年十一月诏勿用。
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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