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哲宗元祐三年九月尽其月
冬十月癸酉朔,尚书省言:「刑部令诸奏狱格虽该载,而情罪有轻重者,附格增损。按兵民当从本部增损外,其郡吏有罪,恐非有司所敢专,合令取裁。」从之。
甲戌,诏韩絳墓碑赐「忠弼」为额。
刑部言:「按未行元祐新敕前,依元丰旧敕缘坐编管人放从便,其王冲贼徒妻子父母及同居期以上亲,朝廷令依重法地分劫盗特旨编管,当具奏裁。」诏王冲贼徒党家属仍旧编管【一】,其未行新敕前,重法地分劫盗元犯为凶恶者编管妻子,先具情犯申尚书省。
乙亥,诏发运使、副兼制置茶事。既而发运司言【二】:「熙宁八年五月,初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盐、矾为专职,而发运使、副为兼领【三】,轻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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