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哲宗元祐元年十一月乙卯尽是月丁丑
十二月乙酉朔,济州请以蚕盐隨豫买紬绢同散,以免下户往复请给之劳。从之。
丙戌,诏开封府界并诸路提刑司:「元丰已前免役、坊场钱物,令户部別封桩,逐季具数申本曹点检,缴申尚书省注籍。其擅支借,並依常平钱法。」
丁亥,户部言占城国进奉使蒲麻勿等续进犀〈革夸〉等,诏回赐钱二千六百緡。
刑部言:「元降官制六曹通用格,本曹四司所行职事,应敕式条例该载未尽或有疑虑,及诸处创陈乞申取指挥,并应议可否改更措置、按劾官吏等事,並尚书与夺判定可否;所有条例常程熟事,则侍郎判决;其余行遣文书,並从四司员外郎书呈尚书;其应供检案牘之事,专责吏人。所以分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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