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哲宗元祐六年闰八月尽其月
闰八月庚申,知杭州林希言:「太湖积水未退,为苏、湖大患。乞专委监司躬诣濒海泄水处,相度开决,庶使积水渐退,民田复出,流移归业。」诏左朝奉郎邵光与本路监司同导积水。
辛酉,刑部言:「强盗发,而所临官司不觉察,致事发他处,或监司举劾者,候得替,以任內曾觉察,功过相除外,每火降名次一月至三季止。捕盗官降名次外,五火杖六十,十火或凶恶五火者,仍奏裁。其非吏部差注官,依所降月数展磨勘,並不依赦原。」从之。
壬戌,监察御史安鼎言:「伏见春秋祀九宫太一用羊、豕,而太一十神皆无牲,以素饌加酒焉。窃详十神太一、九宫太一,共是一神,无异也。今所荐不同,似非礼,亦恐贵神未必歆血食也。」诏礼部、太常寺详定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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