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易·师》:“师出以律”。孔颖达疏曰:“律,法也”。《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隋书·郑译传》:“律令则公定之,音乐则公正之。”《唐会要·议刑轻重》:“律令者,用防凶暴;孝行者,以开教化。”则律令可作为法令、法规或法律的通称。又据《唐律疏议·名例一》:“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书·宣帝纪》文颖注:“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唐六典·尚书刑部》:“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可见,律令又是两种主要法律形式的专称。而本章用以表述隋唐时期立法、执法活动的“律令”一词,即兼具此二义。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发达、法制完备而承前启后的时期。而作为这一时期成文法的最基本表现形式的律令,“性质本极近似,不过一偏于消极方面,一偏于积极方面而已”。即一种事物的正反两面。律是从“消极方面”即反面设立法条以处罚犯罪,令是从“积极方面”即正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