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的种子在南北朝后期萌芽,唐代科举制是开花结果了,“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可见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科举制度史上属于初创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据《通典·选举三》、《新唐书·选举志》上所说,唐代以科举取士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种为“生徒”,就是国家最高学府及地方官办学校保举选送的考试合格的学生;另一种为“乡贡”,就是各地州县长官保举选送的当地自学有成就的士人;还有一种为“制举”,就是由皇帝亲自下诏来选取“非常之才”,即专门人才。而且,每种途径又分若干考试科目,以选拔国家所需的人才,如“生徒”、“乡贡”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而“制举”的科目则多得难以计数。这些取士途径及考试科目在隋代即已出现,表明科举制在隋代已初具雏形。
据隋文帝开皇七年诏曰:“京邑库序,爱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的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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