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有组织的大型乐舞演出,往往是在统治者举行祭祀天地、祭拜宗庙、求神析雨及重大朝会等礼仪活动中进行的。这些活动则大都属于“礼”的方面,而“礼”的内容却主要是对社会秩序作出具体规定,自然而然,乐舞也就被纳入“札”的范围。虽常常“礼乐”并提,而实际上“礼”为主导,“乐”是从属,故乐舞的娱乐性相对地较小,主要意义是为“礼’服务。同时又因为这些活动象征着统治地位,所以统治者总是以加强“制礼作乐”来巩固其统治权利,而一旦“礼崩乐坏”,则表示其统治权威衰弱了,可见乐舞有着较强的政治性。因此,隋唐时期,把具有正统性质的祭把礼乐称为“正乐”或“雅乐”,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隋书·百官志》载,“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专管乐舞演出的“清商”、“太乐”二署就隶属于它。《旧唐书·职官志》:太常寺的属官“太乐令,调合钟律,以供邦国之祭祀享宴”。
隋朝开始整理雅乐时,颜之推曾上奏请用南朝梁旧乐,但隋文帝认为那是亡国之音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