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成文法,律、令是最基本的两种,但格,式也是很重要的两种,不可忽视。所以,它们的综合运用,就是隋唐时期全部法律的实施。
律、令、格、式,作为四种法律形式,隋唐之前,早已有之。但是,“隋则律令格式并行”。“隋承战争之后,宪章踳驳,上令朝臣厘改旧法,为一代通典。”于是苏威等人撰定“律令格式”,颁行于世。隋文帝临终,还在其“遗诏”中说:“律令格式,或有不便于事者,宜依前敕修改,务当政要。”则律令格式四者并行于世,确实开始于隋,然又成熟于唐。据《新唐书·刑法志》:“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可见,律是刑事法规,是对一切触犯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及其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惩罚的量刑依据;令是关于封建国家体式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刑事、行政、民事、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