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不同的时期,征收的内容、对象并不相同。隋至唐中期的主要税制是租调力役制和租庸调制。公元780年以后,主要是两税法。此外,还有盐、酒、茶等工商杂税。
隋朝的租调制
隋朝的租调制源于北魏,直接继承于北周,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隋朝租调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隋初规定丁男一床(一夫一妇)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绵三两(麻田之乡则纳布一端[六丈]和麻三斤)。单丁和奴婢交纳一床的一半。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个月。隋文帝吸取北周等朝“赋重役勤,人不堪命”的教训,改革赋役制度。开皇三年(583)将十八岁成丁改为二十一岁成丁,谣役由每年三十日减为二十日,调绢一匹(四丈)减为二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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