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吏制度中,官吏本身等级、机构等,仅仅构成这一制度的“硬件”,仅有这些仍然不能完成使国家机器运转的任务。这个任务还必须通过不同等级之间官吏的联系来进行,这些联系具体表现于文书的颁发与运行。从皇帝到各级官吏权力的实施,正是通过各种不同文书的颁发、执行与上传下达而实现的。
唐代的文书,大致可以分为皇帝诏令和官府文书两大类。前者包括各种制、敕、册、令等,后者包括各种符、帖、牒、表、状等。唐皇朝对于文书的处理程序及其效率高低非常重视,并且建立了明确的规范。
唐代前期,皇帝诏令一般由中书舍人起草,玄宗以后翰林学士也参加起草工作。如唐太宗时的中书舍人岑文本,在起草诏令时,“或众务繁凑,即命书僮六七人随口并写,须臾悉成,亦殆尽其妙”。起草好的诏令抄成复本,以一本为底,一本为宣,底本即留于中书省存档,宣本送至门下省,经门下省长官侍中审查,给事中驳正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