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及唐代前期的市
隋代及唐代前期,商业交易大都在国家设立的固定市场中进行。但在市场中所进行的大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是市场的底层结构,隋唐朝廷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包括:第一,市场不能随意设立,只能由官府在州县以上城市中的固定区域设置。唐中宗景龙元年(707)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市场与城市住宅区的坊分开,范围一般较坊为大,如长安、洛阳的市都占有二坊之地,但其范围在城市中所占面积仍是相对狭小的。市的四周有围墙,四面开门,是封闭型的商业交易场所。第二,市场的交易时间有一定限制。唐代规定:“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仍然有日中为市的古代型市场形态。第三,市场设官吏进行管理。唐代规定,凡户口满三千户以上的县,以及交通要道交易繁忙地点所设置的市,设置市令一人、史二人,以及市吏、壁师等官吏,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评定各类商品的物价,校定交易时商人使用的度量衡器,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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