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五刑制度
五刑是古代五种刑罚方法的总称。而封建社会时期的五刑制定,则是经过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而逐渐形成的,至隋朝才在《开皇律》中确定下来。据《隋书·刑法志》:“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这与前代相比,在刑律上彻底废除了肉刑及其他残酷的刑罚方法,流罪、徒罪的处刑幅度也大为减轻,而对后代来说,历唐迄于宋、元、明、清各代,尽管仍存在着法外用刑的情况,但在立法上则始终沿用不改,使封建刑法中的五刑制度永远确立起来。所以,隋统治者此次对刑罚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其意义和影响在封建法制史上是十分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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