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士十六
新科明法
【宋会要】
神宗熙宁四年二月,罢明经诸科。其后有诏许曾于熙宁五年以前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法,为新科明法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比许应明法举人止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大义者听。如合格,仍编排在本等人之上,今所试场第及考格式样行之。」
十年十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去年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多就当年秋试刑法,其间有试中第二等循两资、第三等循一资、第四等堂除差遣、第五等免试。缘新科明法人既系试中断案、律议登科,若更以本业再试刑法,等第推恩,颇为太优。况进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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