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市
【宋会要】
太祖干德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开封府令京城坼市至三鼓已来不得禁止。
五年十二月二日,诏曰:「钱,乃所以通贸易;布帛,所以备豹帛,时之急务,不可阙焉。故币之轻奸,国家所禁;物之行滥,律令甚明。近闻都市之中,贾人作伪,或刮铜取铀,盗铸公行;或涂粉入乐,诈欺规利。是致货泉日弊,偷薄萌生。禁而止之,抑惟旧典。自今京城及诸道州府市肆,并不得行用新小钱镴等钱,兼不得以 恶绢帛入粉乐。违者,重寘其罪。」
真宗天禧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合门祗候张明言:「臣知邕州,本州岛配率竹木,修盖官市、廊店。自今以仓司头子钱修盖,更不配民。」帝曰:「前已累诏,不令兴土木之功,及占街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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