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十八日,诏曰:「朕以为欲致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后可。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虽焦劳乎昊日之间,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则庶乎孔子适卫之言朕有所冀焉。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乎得失之源。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能习知其事者,则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术。若夫苛刻之论,务欲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