恤灾
【宋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军每年春首,令诸县告示村耆 行检视,应有暴露骸骨无主收认者,并赐官钱埋瘗,仍给酒馔酹祭。」
七月,诏:「恩、冀州河决水灾水:原脱,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七、六八之三八补。,令选官分诣,若有渰死人口,量大小赐钱;其居处未安,令官地塔盖;其宫蹑庙宇宿泊内有渰浸活业贫下人户,令省部赐粟。」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判永兴军郭逵,如本路州县有饥荒处路:原作「县」,据本书食货五七之七、六八之三九、一一二改。,并以官廪赈济,仍体访田税。其逃亡人户,亦仰许法招诱还业以闻。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