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隶
国朝凡犯罪,流罪决讫配役,如旧条;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岛牢城。仍各分地里近远,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安〕州,又有遇赦不还者。国初有配沙门岛者,妇女亦有配执针者,后皆罢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诏:「应有配流人及流贬官在边远处者,并与移置近地;如见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所有移置处所,申奏取裁。应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职官人别行指挥外,其余不刺面及配役妇人并放逐便。」其后赦书、德音约此着条。
八月二十六日,诏刑部:应诸道州府有犯盐曲之人合役配者盐曲:原作「监者」,据《长编》卷二改。,祗令本州岛充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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