厢巡
真宗景德四年闰五月天头原批:「徐辑《大典》无卷数。」,诏:「京城内外诸厢,比差禁军巡检监察寇盗监:原作「盖」,据《长编》卷六五改。,如闻以觇事为名,取求财物,宜令开封府侦捕严断,仍委殿前、侍卫司常行约束。」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门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
二年六月,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兵士、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钤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候、员僚、指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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