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曲杂录一
太祖建隆二年四月,诏:「应百姓私造曲,十五斤者死;酝酒入城市者,三斗死;不及者等第罪之。买者减卖人罪之半;告捕者等第赏之。」
三年三月,诏:「应私造曲者,州、府、县、镇城郭内一两以上不满五斤,徒二年;五斤以上不满十斤,仍配役一年,告者赏钱十千;十斤以上以满十五斤以:疑当作「不」。,徒三年,配役二年,告者赏钱十五千;十五斤以上不满二十斤,加配役一年,告者赏钱二十千;二十斤以上,处死,告者赏钱三十千,并以官钱充。其至死者,告、捉人依上条外,别给赏钱:东京三百千,西京及诸州、府二百千,县、镇百千,以死者家财充。若在乡村犯者,自一
两十上满,自一两十上满:疑有脱文,当作「自一两以上不满五斤,五斤以上不满十斤」。,十斤以上不满十五斤,十五斤以上不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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