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他处亦有的业报神义论之与种姓社会秩序的结合,是印度教所特有的现象,那么我们要问:此一种姓秩序——就其形态而言,是他处所未有的,或仅有萌芽的程度——何以发生于印度?在许多方面,即使是一流的印度学专家之间也意见不一,因此只能加以猜测。在此条件下,循着上述的讨论,我们或可作出以下的推论:
很明显,光是职业的分化本身是无法产生如此尖锐的(种姓)分别的。从赋役制的行会组织产生出种姓的说法,既无法证明,也不太可能。原先按种族的差异所形成的种姓数量如此之多,因此职业分化至少即不足以充分说明此一状态,不管职业分化曾在其间起过多么大的作用。除了身份性与经济性的因素之外,人种的因素亦十分紧要,这是殆无疑义的。
有些人或多或少偏激地想简单将种姓的分化等同为人种的分别。“身份”的最古老语语varna,意指“色”。传统上,种姓通常是以典型的肤色来加以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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