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不在的推定
第112条 被推定为不在的人(推定不在人),如并无任何授权的代理人而其所遗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有任命管理人的必要时,第一审法院得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决定之。
第113条 法院依最热心的当事人的声请,任命公证人,就与推定不在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的编目、计算、分配与清算等事项,代理推定不在人。
第114条 检察官对于推定不在人的利益有特殊注意的职责;一切有关推定不在人的请求,应听取检察官意见。
第二节 不在宣告
第115条 如某人停止出现于其住所或居所且经过四年毫无音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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