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则
第1832条 合伙为二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
第1833条 合伙契约应有合法的标的,并为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而订立之。
合伙人应以金钱或其他财产,或其劳务为出资。
第1834条 合伙契约,如其标的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应作成书面。
不得以证人的证言主张和合伙契约内容相抵触或契约未记载的事项,亦不得声称此类事项发生于契约订立前,订立时,或订立后而以证言证明之;即使其标的总额或价值在一百五十法郎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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