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人的占有遗产
第718条 继承因自然的死亡和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
第719条 因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的继承,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二节第二目规定受此种死亡判处时开始。
第720条 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依事实的情况定之;如无此种情况时,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
第721条 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五岁时,年龄最长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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