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离婚原因
第229条 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0条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
第231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对自己有重大暴行、虐待与侮辱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2条 夫妻双方,均得以他方受名誉刑的宣告为理由,诉请离婚。
第233条 夫妻双方于法定的条件下,并经过法定的考验后,依法定的方式表示之相互的且坚定的同意离婚,充分证明他们的共同生活已不能容忍,并证明他们已有决定性的离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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