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条 子女不问其年龄如何,对父母负尊敬的义务。
第372条 子女在成年或亲权解除前,均处于父母权力之下。
第373条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
第374条 子女除于十八周岁后为志愿兵入营外,非得其父的许可不得离开其父的家庭。
第375条 父对于子女的行为有重大不满的原因时,得以下述方法矫正之。
第376条 如子女的年龄在十六岁开始以前时,父得在一个月以下的期间内拘留之;且为此目的,当地法院院长应基于父的请求交付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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