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成年
第488条 满二十一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第二节 禁治产
第489条 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颠的状态者,即使此种状态有时间歇,应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490条 一切血亲有权请求宣告其血亲的禁治产;夫妻一方对于他方亦同。
第491条 在疯颠的情形,如配偶与血亲均未请求宣告禁治产,王国初级检察官应请求之,在痴愚或心神丧失的情形,如无配偶亦不知其有血亲时,检察官亦得请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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