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4条 和解为当事人以终止已发生的争执或防止将发生的争执为目的之契约。
和解契约应以书面作成之。
第2045条 和解当事人,应对于和解标的物,有处分的权利。
监护人仅得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第467条规定,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缔结和解;关于监护的计算,监护人仅得依同章第472条规定,于未成年人达成年后,与之缔结和解。
区、乡及公共机关非经国王的明示许可时,不得缔结和解。
第2046条 关于由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利益,不妨成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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