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1条 质押契约为债务人将作为担保债务的物件交付于其债权人的契约。
第2072条 动产质押契约称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押契约称为“不动产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2073条 动产质权赋与债权人在质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74条 此种优先权仅限于合法登记的公证书或私证书所记载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作为担保品物件的性质、种类或黏附于证书的记录所载该物件质量、重量、及长度的范围内发生。
但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始有作成证书和登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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