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则
第893条 无代价处分自己的财产,仅得依下述规定的生前赠与和遗嘱为之。
第894条 生前赠与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现实的且不可返悔的赠送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
第895条 遗嘱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遗嘱人得处分其死亡后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且此种行为,遗嘱人得取消之。
第896条 赠与或遗赠附有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死亡后,赠与物或遗赠物应归特定第三人承受的条款者禁止之。
一切约定由受赠人、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负责保全其受赠财物并于其死后转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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