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楊士奇等 撰
治道
宋孝宗時葉適應詔論官法三事士學二事兵權二事外國四事
官法上曰夫課羣臣當以實實不能課當課以名名以致實實以致名有一不失是謂尊主之經失實名則其主輕以此為治雖勤弗成堯舜之時天下之患莫甚於水民之事莫重於稷國家之政莫大於禮樂與刑而諸侯之治州各有牧堯舜既選天下之賢聖各以其所長專涖一職而不制可否於其間然而必為之法曰三載其考爾之績三考而陞黜之以此課其官而官之長亦各自課於其屬法簡而令必行故其可見之効不惟施之一時而遺利餘澤又能及於後世是之謂實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無大小一聽於法雖傑異之能不得自有所為徒借其人之重以行吾法耳然而必養之儒館必任之錢糓必居之諫諍審讞刑獄習知邊事一人之身内外之官無不遍歷較之以資取之以望然後其大者為政事之臣而其小者亦為侍從之官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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