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楊士奇等 撰
禮樂【冠婚喪禮】
魯襄公九年公送侯侯以公宴于河上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年寡君以生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大夫盍為冠具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今寡君在行未可具也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侯曰諾公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鐘磬焉禮也
唐太宗貞觀五年皇太子冠有司言皇太子冠用二月吉請造兵備儀仗上曰東作方興宜改用十月少傅蕭瑀奏曰據陰陽書不若二月上曰吉凶在人若動依陰陽不顧禮義吉可得乎循正而行自與吉會農時急務不可失也
右專言冠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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