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楊士奇等 撰
法令
宋孝宗時趙汝愚繳論張時中獄事狀曰臣竊謂朝廷之法畫而不變者也法當輕則從輕法當重則從重有司惟知奉法而已法之外非所敢議也至於情法不能相當故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有司不敢專決者則具事因以請于上亦惟上之所命如何耳臣伏覩臨安府所勘將仕郎張時中為不合因弟居中在禁用錢行賂于獄吏徐造等法司定法合徒二年私罪追將仕郎綾當徒一年餘徒一年贖銅二十斤其法不為不重矣誠使時中之罪猶不止此本府惟當開具情法申取朝廷旨揮不應輒用己意既乞依條斷罪又乞某人特配五百里某人特配鄰州某人特送三百里外州軍編管如此則輕重予奪之權皆在有司而朝廷之法不幾於廢矣夫京師者諸夏之本也使有司任情廢法一至于此四方何觀臣愚伏望聖慈特降睿旨行下本府將張時中止依條定斷外仍令今後不得妄於法外擅自擬法庶幾君臣之分嚴朝廷之體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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