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迄今,变迁之大,无过于法制。综其大本,则由德治而趋法治,由官治而趋民治,漩澓激荡,日在蜕变之中。而世界潮流,亦以此十数年中变动为最剧。吾民竭蹶以趋,既弃吾之旧法以从欧美之旧法,又欲弃欧美之旧法而从彼之新法,思想之剧变,正日进而未有艾。虽其功效之若何及其归宿之若何,目前未易预测,而过去之事迹,固亦有可述也。
清季变法,首在司法制度,其起源则以修改商约。外人不慊于吾国法律,不得已,而变通法律,以期从同。
《光绪政要》光绪三十年《伍廷芳、沈家本奏疏》:“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奉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等因。当经臣等酌拟大概办法,并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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