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子淳祐十二年
春正月丙戌朔,御大庆殿,群臣朝贺。上出御札戒群臣曰:“继自今毋养蠹,毋惠奸,毋以姑息市私恩,毋容侥幸废公法。”诏诸路官司违禁、罔私、害民事悉罢之。
甲午,集英殿大宴宰执,内幄奏事,上曰:“救楮事不可绥,吴潜可专此责。”
丙申,诏诸路监司、帅守事有关人命连逮者、官欠摊涉者、伪会枝蔓者、词人淹系者咸释之,仍严估平民之禁。诏:“中兴以来,诸王、公主、妃嫔、保母皆有攒所,礼宜从厚。迩来有司漫不介意,其令临安府如仪修茸,以时祭祀。有主奉者不在此数。”
己亥,诏两浙、淮东提举司所部官阙,于正官内差权,毋以白身或罢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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