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辰淳熙十一年
春正月辛卯朔,雨土。
辛丑,诏浙东提举司将开掘过白马湖为田去处并立板榜,每季检举,晓谕人户,日后不得再有侵占,仍仰本司觉察,毋致违犯。
丙午,监察御史谢谔言:“去年十月四日,臣僚言:因处州守臣不合将义役置册,假以藉手,干求差遣,力陈其弊。奉旨依奏。其所奏系是两项,第一项云:将处州及两浙有见行助役去处,听从民便,令官司即不得干预。第二项云:其民间自难久行不能息争讼者,仰州县遵依见行条法,照应物力资次,从公差募。第一项是行义役,第二项是行差役也。言者之意,欲差役、义役二者并行,元不曾指名言尽罢义役,兼但言两浙之弊,不曾言及别路也。近访闻江东、西诸路累年民间有便于义役之处,官司乘此颇有摇动。盖民间旧因差役,吏缘为奸,当差之时,枚举数名,广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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