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各市自有其组织法,如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十六年六月六日),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十六年五月七日)等。至十七年五月,中央政治会议第一三九次会议决议,由国民政府法制局起草市组织法,在审议之过程中,特别市并曾参加意见。结果,特别市组织法及市组织法于十七年七月三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前者计七章三十五条,后者计七章四十二条,两法大致相同。
两市组织法公布施行后,引起各种批评:市政论者认该制缺乏自治精神,且认市参议会权力过小,指为官办市政;至行政人员之批评,则侧重于行政系税,在民十七年末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中,有提议将普通之市之地位明定为与县相等者〔1〕。
十七年两组织法已亟待改订,中央政治会议于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由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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