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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第四编 市 制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钱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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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清末应时势之要求,倡行变法,注意及于地方自治。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民政部奏拟地方自治章程,咨送宪政编查馆核议。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计九章共一百十二条。此时,清室已无举办地方自治之诚意,认“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由是而自治规约不得牴牾国家之法律,由是而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而孤行不顾之词”〔1〕,因此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开宗明义即确立自治名义,认“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2〕。与该章程同时公布者,尚有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当时规定,地方自治于七年内完全实现,至辛亥时,该章程已在多处实施。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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